华伍股份: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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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5        证券简称:华伍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7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会议室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7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61,92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699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7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8,97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5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97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75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386%;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860%;反对4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3%;弃权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7%。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6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399%;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960%;反对4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3%;弃权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77%。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5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378%;反对46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793%;反对46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3%;弃权7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44%。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856%;反对50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9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71%;反对50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30%;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045%;反对48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164%;反对48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7%;弃权8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0%。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966%;反对5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540%;反对5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28%;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2%。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3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979%;反对51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40%;反对51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4%;弃权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26%。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聂景华先生、江西华伍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319,2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2.6858%;反对584,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5143%;弃权71,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3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
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58%;反对58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3%;弃权71,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非关联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9%。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4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200%;反对4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389%;反对4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3%;弃权7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77%。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0,3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901%;反对5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27%;反对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4%;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3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1901%;反对50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4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027%;反对5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4%;弃权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本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
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梦源律师、郑晓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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