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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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
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会议室召开。会议按照既定议程,由独立董事向股东
会进行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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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
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
表股份 39,262,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30,894,391 股的 29.99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7 人,代表股份 18,242,5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30,894,391 股的 13.936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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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同意 57,16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22%;
反对 3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67%;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980%;反对 33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701%;弃权 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9%。
同意 57,16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6%;
反对 2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8%;弃权 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63%;反对 26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171%;弃权 7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466%。
同意 57,1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08%;
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27%;弃权 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6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221%;反对 2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214%;弃权 7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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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7,2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0%;
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6%;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860%;反对 2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744%;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7%。
同意 57,2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81%;
反对 2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6%;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135%;反对 25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576%;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9%。
同意 57,23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2%;
反对 2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3%;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230%;反对 2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98%;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57,15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4%;
反对 3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61%;弃权 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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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8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656%;反对 3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572%;弃权 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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