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9 证券简称:隆扬电子 公告编号:2026-033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4 人,代表股份 201,690,85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35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1,423,0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6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1 人,代表股
份 2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267,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1 人,代
表股份 26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江苏益友天元
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文彦律师、马雅清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678,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1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678,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反对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6%。
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678,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
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678,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9%;
反对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9%。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676,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6%。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1,672,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
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弃权 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吕文彦、马雅清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