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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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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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玉禾田环境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玉禾田环境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刊登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区梅林街道梅秀路1号中粮福田大悦广场A座3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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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持有公司股
份 193,736,39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6052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99 名,持有公司股份 3,195,30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1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
理人(网络及现场)共 204 名,持有公司股份 196,931,697 股,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49.4068 %。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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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
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 196,511,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64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7,3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642 %;反对 375,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48 %;弃权 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0 %。
  同意 196,508,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50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64,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380 %;反对 380,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97 %;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 %。
  同意 196,490,5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0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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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46,9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26 %;反对 397,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23 %;弃权 4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1 %。
  同意 196,518,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0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74,5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16 %;反对 368,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483 %;弃权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1 %。
  同意 196,446,9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9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03,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650 %;反对 441,7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7 %;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 %。
  同意 196,460,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07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16,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17 %;反对 422,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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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3 %;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 %。
  同意 10,216,8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17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16,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917 %;反对 422,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73 %;弃权 4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10 %。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西藏天之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宏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周聪已回避表决。
  同意 196,516,85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3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73,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187 %;反对 369,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12 %;弃权 4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1 %。
  同意 196,425,7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31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182,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66 %;反对 462,9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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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10 %;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 %。
  同意 196,494,5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0 %;反对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250,8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98 %;反对 394,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79 %;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3 %。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9、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确认,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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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陈臻宇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宋 征                          韩雅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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