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371 号
致: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会议通知》。该《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
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宝杰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5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578,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9223%,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79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5000%。
的股东共计 6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83,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62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783,7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2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
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73,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78,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83%;反对100,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5%;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82%。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70,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75,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51%;反对10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767%;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82%。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86,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9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18%;反对86,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5001%;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82%。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70,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75,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68%;反对10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5%;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916%。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6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7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19%;反对10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弃权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882%。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9,468,3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67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19%;反对103,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6%;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24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王 俊
______________
谭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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