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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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
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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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
加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
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在四川省德阳市金
沙江西路 686 号公司二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
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17 名,代表股份 159,638,3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80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共计 210 人,代表股份 12,383,2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69%。
其中:
( 1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12 名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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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05 名,代表股份 12,301,53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
数的 5.5699%。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
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本所
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9,633,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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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78,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633,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78,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625,0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69,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6%;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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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9,625,1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70,0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59,292,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68,9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 决 结果 :同 意 12,540,174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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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69,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6%;反对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07%;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12,377,599 股, 占 出 席会 议股东 有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2,377,5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0%;反对 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99%;弃权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此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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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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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刘小进
经办律师:
孟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