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6]第 886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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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6]第 886 号
致: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成都)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
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
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及《股东会通知》,本次
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92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人亲自出席,且均登记在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389人,代表股份7,636,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
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代表共计389人,代表股份
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389人,代表股份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
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
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的议案进行了单独计票。本
次股东会所涉议案 4《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关联股东何亚民先生及何佳女士回避了该议
案的表决;除上述外,其余议案均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会议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经由股东代表与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八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743,347,111 593,600 110,8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2025年度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
会工作报告》 6,932,161 593,600 110,800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90.7760% 7.7731% 1.4509%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743,332,311 613,000 106,2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25年度利润 比例
分配预案》 其中中小股东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743,341,911 621,700 87,9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公司2025 比例
年度内部控制评 其中中小股东
价报告》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90.7079% 8.1411% 1.1510%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119,304,066 664,900 87,4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确认董事
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
投票情况
案的议案》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90.1487% 8.7068% 1.1445%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743,337,811 581,500 132,2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2025年年度报
其中中小股东
告及摘要》 6,922,861 581,500 132,200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90.6542% 7.6147% 1.7311%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743,335,711 584,500 131,3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续聘会计 比例
师事务所的议 其中中小股东
案》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90.6267% 7.6540% 1.7194%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关于修订公司 合计数 743,315,711 653,300 82,500
<董事及高级管 合计数占出席
理人员薪酬管理 会议有效表决
制度>的议案》 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
其中中小股东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90.3648% 8.5549% 1.0803%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合计数 743,332,011 613,000 106,500
合计数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关于向银行申 比例
请授信额度的议 其中中小股东
案》 投票情况
中小股东投票
数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有 90.5782% 8.0272% 1.3946%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所涉议案4《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关联股东何亚民先生及
何佳女士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除上述外,其余议案均不涉及需要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守民 张硕之
经办律师:
杨 曦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