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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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常
熟市青岛路 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2026 年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葛颖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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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
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所持股份数为 131,378,53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6510%。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98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454,44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名,所持股份数为 132,832,98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5.1453%。其中,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含持股 5%)的股东之外
的股东 198 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数共计 1,454,4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4943%。另,鉴于现场出席股东龚瑞良先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
地放弃其所持上市公司 9,369,098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所对应的股
东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实际有表决权股
份 122,009,43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1.4667%。
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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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865,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98,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992%;反对 4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87%;弃权 3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0%。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866,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9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80%;反对 4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087%;弃权 3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3%。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778,5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197,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30,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9520%;反对 4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5247%;弃权 3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33%。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771,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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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27,197,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2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22,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3.4569%;反对 49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0404%;弃权 3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7%。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866,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210,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7,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749%;反对 3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93%;弃权 4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59%。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875,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200,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2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143%;反对 387,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493%;弃权 3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64%。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855,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203,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7,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529%;反对 4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525%;弃权 4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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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6%。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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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熟市国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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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潘明祥 经办律师:朱军辉
陈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