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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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01 号
致: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55 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以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www.tylaw.com.cn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55 在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周炳松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8,885,0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股票回购账户
中股份数,下同)的 69.7051%,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8,832,47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6681%。
票的股东共计 2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052,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67%。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8,88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88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88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88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5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395%;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024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884,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5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98,882,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0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5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395%;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024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会上作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_
                                                     徐莹
                                              _______________
                                                     崔泰元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 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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