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354号
致: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2:00在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通岛路金隅冀东科
技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
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唐
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
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
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2026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该《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
召开。会议由焦留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 15-9: 25,9: 30-11:
年5月20日9: 15至15: 00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293,7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5259%,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147,8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211%。
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45,9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504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07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9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5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8,652,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557%;反对63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664%;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647,4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620%;反对63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585%;弃权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拟购买董责险并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643,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5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604%;反对6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616%;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8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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