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用: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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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
指派周峰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 8 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
A4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655,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8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233,4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25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7,888,84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5.341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相
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826,7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930%;反对 5,959,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746%;弃权 10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6,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371%;反对 5,95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503%;弃权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27%。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824,7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924%;反对 5,959,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746%;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34,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096%;反对 5,959,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503%;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812,7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886%;反对 5,971,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783%;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452%;反对 5,971,000 股,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147%;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902,6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169%;反对 5,881,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500%;弃权 10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31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770%;反对 5,881,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5829%;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1%。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782,7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792%;反对 5,957,8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742%;弃权 1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92,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342%;反对 5,957,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338%;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762,3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728%;反对 4,632,1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571%;弃权 1,49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
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0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1,7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546%;反对 4,632,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691%;弃权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763%。
  选举戴克勤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804,5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860%;反对 4,619,9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4533%;弃权 1,46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
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
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13,9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29%;反对 4,619,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019%;弃权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52%。
  表决结果为:同意 311,858,747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031%;反对 5,894,6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543%;弃权 13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268,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55%;反对 5,894,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679%;弃权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66%。
  本次股东会听取了《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
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周     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谭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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