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6-02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
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865人,代表股份18,394.02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表股份14,982.7624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377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7
人,代表股份3,411.26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395%。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
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82,758,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
表决结果:同意182,724,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112,617股,同意32,897,30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74%;反对1,097,61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76%;弃权117,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50%。
表决结果:同意182,763,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表决结果:同意182,738,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112,617股,同意32,911,10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78%;反对1,065,81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44%;弃权135,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978%。
表决结果:同意182,623,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表决结果:同意182,617,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112,617股,同意32,789,605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16%;反对1,197,51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5%;弃权125,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679%。
表决结果:同意182,760,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其中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112,617股,同意32,932,605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08%;反对1,061,11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6%;弃权118,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86%。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25年
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情况、日常工
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孔莹萍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