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 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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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星新材法律意见书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经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聘请,委派王春杰律师、杨爱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双星
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对
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和资格
进行了核查,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等媒
体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会议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姓名;同时,通知中还载明了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江苏省宿迁市双星大
道 8 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0 名,代表股份 470,537,544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1.22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61,266,5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415%;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 3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71,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告的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法定时间内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包括: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原有议案进行
修改或股东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会议案的现场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469,433,9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982,1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121,4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3,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65%。
  表决结果:469,415,6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995,6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126,2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75,4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5%。
  表决结果:469,428,2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1,064,1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45,1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88,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0%。
  表决结果:469,427,1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4%;987,0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123,3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86,9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85%。
  表决结果:469,438,0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997,0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2%;102,4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97,8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7%。
  表决结果:469,357,4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1,054,9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25,1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17,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3%。
  表决结果:469,349,8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1,061,1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126,500 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09,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8%。
  表决结果:469,322,864 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1,101,0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103,6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92,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9%。
  表决结果:469,280,8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1,151,6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105,0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40,6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
  表决结果:8,390,055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21%;1,092,4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3%;114,8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9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90,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96%。
  公司董事吴培服、吴迪、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69,381,464 股同意,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1,018,880
股反对,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137,200 股弃权,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441,2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会议的股东审议通过, 对
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单独计票。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顾珈妮                        王春杰
                                ________________
                                      杨爱东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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