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鑫龙 公告编号:2026-014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度股
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
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94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 93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350,0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31%。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36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7,350,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993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
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八项议案,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05,935,3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6,222,1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44%;反对 97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3075%;弃权 14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381%。
表决情况:同意 105,908,6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6,195,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12%;反对 99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5360%;弃权 15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728%。
表决情况:同意 105,925,7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6,212,5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238%;反对 97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3184%;弃权 1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1578%。
表决情况:同意 103,902,3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4,189,1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946%;反对 2,978,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5292%;弃权 18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762%。
表决情况:同意 105,872,4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6,159,2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87%;反对 1,01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3.8082%;弃权 1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932%。
表决情况:同意 105,890,2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6,177,0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08%;反对 99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5605%;弃权 17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986%。
表决情况:同意 105,812,9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6,099,7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901%;反对 1,072,5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5922%;弃权 17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417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6,204,78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 6,090,87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90%;反对 1,078,83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80%;弃权 180,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吴超律师、宋伟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