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鑫龙: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08: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05 号
致: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安徽中电鑫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
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股东会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5:0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
路 118 号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
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943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7,063,2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465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9,713,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4727%。
票的股东共计 93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50,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993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936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350,0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3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
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5,935,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222,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544%;反对 97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075%;弃权 14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1%。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5,908,6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2%。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195,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912%;反对 99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360%;弃权 1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05,925,7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212,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5238%;反对 97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84%;弃权 15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902,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4,189,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946%;反对 2,97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292%;弃权 1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62%。
  表决结果:通过。
  (五)《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872,4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159,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87%;反对 1,01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82%;弃权 17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32%。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890,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7%。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177,0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0408%;反对 99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605%;弃权 1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86%。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812,9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099,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901%;反对 1,072,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22%;弃权 17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77%。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瞿洪桂、束龙胜、汪宇、郭晨、周超回避表
决。
   表决结果:同意 6,204,7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6,090,8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8690%;反对 1,078,8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80%;弃权 18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3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吴   超
                                      ______________
                                          宋伟鹏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电鑫龙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