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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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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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2008/FY/2026-442
致: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度股东会。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股东5人,代表股份324,940,3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42%;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370人,代表股份144,785,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559%。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7,239,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1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0人,代表股份144,785,71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18%;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2人,代
表股份162,025,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27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26,431,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3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731,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795%;反对42,931,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968%;弃权3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7%。
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5,11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7,41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674%;反对44,157,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537%;弃权45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9%。
  表决结果:同意428,270,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0,570,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145%;反对41,019,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169%;弃权4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6%。
  表决结果:同意427,923,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0,222,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97%;反对41,423,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662%;弃权3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
  表决结果:同意427,01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9,312,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380%;反对42,484,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07%;弃权2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2%。
案》
  表决结果:同意427,283,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9,583,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052%;反对42,092,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89%;弃权3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9%。
   表决结果:同意428,295,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0,595,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298%;反对41,191,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28%;弃权2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4%。
   表决结果:同意100,520,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7%。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00,520,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187%;反对43,062,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955%;弃权1,4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7%。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或未参与投票。
告》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26,19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492,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319%;反对43,071,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830%;弃权4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711,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21,010,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862%;反对40,596,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57%;弃权41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1%。
  表决结果:同意426,558,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858,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577%;反对42,796,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法律意见书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37%;弃权37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6%。
  表决结果:同意426,415,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715,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95%;反对43,149,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11%;弃权1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4%。
  表决结果:同意427,43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9,734,8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987%;反对42,053,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551%;弃权2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诸妍璇
                             _______________
                                  赖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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