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07:0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6 号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th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76 号
致: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威海光
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公司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
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在股权登记日持有贵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天津路130号贵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卢钊钧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
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80人,代表股份310,729,850股,
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计入贵公司已回购的股 份6,352,000 股)的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310,160,290 股, 占 出 席本 次会 议 有表 决权 股份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18,7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4.8634%;反对54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4.9557%;弃权20,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310,189,590 股,占 出 席 本次 会 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8,0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5.1276%;反对5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4.6436%;弃权25,3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310,187,066 股,占 出 席 本次 会 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5,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5.1049%;反对49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4.4849%;弃权45,4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310,154,466 股,占 出 席 本次 会 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12,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4.8109%;反对53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4.8421%;弃权38,48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310,190,790 股,占 出 席 本次 会 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54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5.1385%;反对50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4.5544%;弃权34,0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总 表 决情 况: 同意 310,100,974 股,占 出 席 本次 会 议 有表 决 权 股份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459,3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94.3285%;反对575,31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5.1885%;弃权53,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经
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
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议案、第二项议案、第三项议案、第四项议案、第五项
议案、第六项议案经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曹亚娟
                             覃新元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光威复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