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舍五入原因。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次股东会,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曾红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
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5人,代表股份总数67,868,47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1,930,080股,下同)比例为66.72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总数67,54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为66.40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1人,代表股份总数324,0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318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0人,代表股份总数283,27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27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0人,代表股份总数283,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2785%。
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2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94%;反对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7200%;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00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2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94%;反对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7200%;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00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24,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9,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4.4674%;反对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7200%;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812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2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1,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5.2794%;反对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1.7200%;弃权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006%。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张化宏先生、曾红英女士、曾晖先生以及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总票数为67,544,400股,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 表决情况 :同意274,476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 决权 股份总数 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33,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2.4906%;反对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4260%;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0834%。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