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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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
 Add: 太原市万柏林区晋祠路1段8号中海国际中心西座12层
        Tel :0351-7537561(Fax)
        Http://www.zhllawfirm.com
         E-mail:zhong_lv@163.com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
为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
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
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提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
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 1 页 共 10 页
  本所律师根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0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2026年05月20日14:00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
  公司于2026年0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
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
事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05月13日。
  公司于2026年04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区傅村镇华丰东路1088号六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韩长安主持了
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05月20日,9:15—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5月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5月20日9:15-15:00。
                   第 2 页 共 10 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共113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
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
  根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3名,所代表股份共计41,659,91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5.6068%。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第 3 页 共 10 页
贴)方案的议案》
的议案》
  上述提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2026年04
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
《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
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
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
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41,65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
               第 4 页 共 10 页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65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65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4%。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第 5 页 共 10 页
  表决结果:同意41,659,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659,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8%;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反对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贴)方案的议案》
                  第 6 页 共 10 页
  表决结果:同意41,657,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0%;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7%;弃权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1%;反对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2,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3%。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659,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1%。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57,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42%;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 7 页 共 10 页
的0.0007%;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0%;反对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2,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384%。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1,659,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78%;反对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7%;弃权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1%;反对3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弃权6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3%。
  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第 8 页 共 10 页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第 9 页 共 10 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贾   凝   毅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艳   红                       梁   永   清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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