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浙豪律(2026)证字第 101-0520 号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会议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议的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与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
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供公
司为本次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会议的召集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并召开。根据公司董事会刊登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证券日报》上的《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大会的召开作出
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公司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第 114 条的规定,召集符合《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二)会议的召开
大会召开和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规则》第 4 条、第 15 条及
《公司章程》第 62 条的规定。
议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投票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公司章程》第 63
条的规定。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念慈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
第 114 条、《规则》第 20 条、第 27 条、《公司章程》第 52 条、第 74 条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均系依法产生、有权亦按规定出席了
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符合《规则》第 26 条的规定。
(二)截止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及大会秘书处查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1 名。
以上合计,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4 名。股东的姓名、
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及持股数量等与登记机构的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该等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出席本次大会并对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大会将予以审议的议案的名称及相
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公告的内容一致,公司的其他股
东亦未在本次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交付表决的议案未有修改。符合《规则》第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根据大会秘书处所作的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包括线上出席)之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为 203,318,504 股;
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
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3,864,018 股;
以上合计为 207,182,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547,678,400.00 股的 37.8292%。
(二)现场会议表决前,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表决时,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一起进行了计票、监票。符合《规则》第
(三)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投票活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
下:
( 1) 审议 公 司 《 2025 年 度董 事 会工作报 告 》的议 案 为 普通 决 议, 以
的 99.7711%)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26,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8441%;反对 44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124%;
弃权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35%。
(2)审议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06,694,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7642%)
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412,6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4801%;反对 43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381%;
弃权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8%。
(3)审议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以 206,647,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7416%)
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65,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6.2805%;反对 48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121%;
弃权 5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74%。
(4)审议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为普通决议,以 206,678,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7566%)
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96,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0751%;反对 43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663%;
弃权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86%。
(5)审议公司《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扣除关联股东陈
念慈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以 197,360,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权总股数的 99.7206%)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8,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5.8293%;反对 49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069%;
弃权 5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638%。
(6)审议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为普通决议,以
的 99.7476%)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78,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6.5983%;反对 4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8917%;
弃权 5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00%。
(7)审议公司制定《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延长项目建设期》为普
通决议,以 206,596,3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
决权总股数的 99.7170%)同意并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314,8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4.9731%;反对 5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3529%;
弃权 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40%。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持两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经本所
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罗 杰
胡力明
负 责 人 :胡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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