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纸业: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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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天(蓉)意字第 14 号
致: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在宜宾竹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
(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参加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
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
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东会。2026 年 4 月 23 日,公司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30 在宜宾竹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李剑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1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0,108,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835%,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9,368,52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653%。
投票的股东共计 11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18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7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39,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757,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9,76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9,760,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341%;反对3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520%;弃权1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9%。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761,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693%;反对3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006%;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230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6年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758,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9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38%;反对3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574%;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8%。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727,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606%;反对3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82%;弃权1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11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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