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雷萌律师、李
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
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事宜)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华磊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相关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共计 791 名,代表股 份数量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
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6 项议案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291,579,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15%;反对 2,808,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1,579,2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6%;反对 2,808,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8%;弃权 82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6%。
表决结果:同意 2,291,55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04%;反对 2,885,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1,55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9%;反对 2,885,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3%;弃权 77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8%。
表决结果:同意2,290,12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0,12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13%;反对4,31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3%;弃权7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4%。
表决结果:同意 2,290,973,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51%;反对 3,401,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0,973,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59%;反对 3,401,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0%;弃权 8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1%。
表决结果:同意2,290,82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0,828,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97%;反对3,43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8%;弃权9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5%。
案》;
表决结果:同意853,41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53,410,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300%;反对41,03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39%;弃权7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291,183,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183,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95%;反对3,161,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1%;弃权8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18,15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18,154,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918%;反对76,306,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38%;弃权75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2,291,53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533,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5%;反对2,815,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5%;弃权8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雷 萌
李 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