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宜: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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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150 号
致: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天宜
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
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见证了本次会议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 2026 年 4 月 29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
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开。公司董事长吴佩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的 9:15-15:00。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
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一)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 6 名股东,均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143,370,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5286%。
  (二)汇总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20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6,159,4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476%。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
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 4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议案;议案 3 属于涉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中
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均已回避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158,2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250%;1,939,94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1.0420%;61,1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630,87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6417%;1,965,54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558%;562,98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285,3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41%;1,965,545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09%;562,983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319,6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1.8384%;2,931,3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8466%;562,98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9,319,62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84%;2,931,31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66%;562,983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0%。
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712,63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6856%;2,371,68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740%;75,08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40,367,1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851%;2,371,683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95%;75,083 股弃权,占出席本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090,79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8887%;1,971,52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590%;97,08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3,403,58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5196%;2,187,832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752%;567,983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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