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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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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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
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场表决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
告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
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
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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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3 时 30 分在广西壮族自治
区柳州市官塘大道 6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股东会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朝阳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
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
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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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0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且网络
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502,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53,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56%。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483,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53,7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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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2,250,8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63,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546%。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281,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权 21,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097,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90.6900%;
反对 912,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9.0944%;弃权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644,1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41,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56%。
划〉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5,046,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30,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2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862,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88.3446%;
反对 1,138,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11.3531%;弃
权 30,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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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483,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51,3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41%。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2,124,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48,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40,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59.2191%;
反对 4,042,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40.3002%;弃
权 48,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4807%。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467,6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95,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8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83,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82.5739%;
反对 1,653,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16.4789%;弃
权 95,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9472%。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034,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46,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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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00,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80.7463%;
反对 1,885,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18.7909%;弃
权 46,4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4628%。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427,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51,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39%。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2,103,9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53,2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58%。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2,064,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46,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01%。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2,066,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弃权 48,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18%。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4,268,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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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46,6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数 0.04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
或者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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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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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高 树 经办律师:陈 旸、李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