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6 证券简称:捷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1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2,709,728股,其中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70,900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2,138,828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51,198,82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9,408,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8.49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790,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48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90,061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1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1,790,0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4%。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3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3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7,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85%;反对4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686%;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29%。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3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5%;反对 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3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5%;反对 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26,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54%;反对 7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3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82%;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51,13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82%;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2,002,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26,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82%;反对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54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唐诗、尹雯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一)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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