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邦科技: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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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股东
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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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
开发布了《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
告编号:2026-02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6号3
栋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巍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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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9,408,7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8.491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790,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481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全体董
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2,709,728 股,其中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为 570,900 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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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36,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5%;反对 4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86%;弃权 2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9%。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36,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5%;反对 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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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36,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7,5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085%;反对 6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26,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7,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554%;反对 7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及掉期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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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51,13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82%;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1,13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82%;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6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2,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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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26,6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582%;反对 6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和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
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公司对
本次会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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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捷邦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唐   诗
                        经办律师:
                                  尹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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