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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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铭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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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铭达 2026 字第(073)号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以下简称“《公司法》”)、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
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
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次董事会决议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
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安排。
路 39 号院 1 号楼 11 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
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74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1,345,9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3.1805%。其中: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共计25,799,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45%;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5,546,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6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0人,
该等 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8,906,29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
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
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同意36,18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12%;
反对5,1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11%;弃权
总数的0.0677%;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74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29%;反对5,1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27%;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36,17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39%;
反对5,1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11%;弃权
总数的0.075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739,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892%;反对5,1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27%;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36,182,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112%;反
对5,1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11%;弃权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2.0229%;反对5,135,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627%;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36,086,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85%;反
对5,23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98%;弃权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28%;反对5,234,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709%;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
  表决结果:通过。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36,179,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37%;反
对5,14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80%;弃权2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1.9881%;反对5,142,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413%;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6%。
  表决结果:通过。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36,152,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382%;反
对5,13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74%;弃权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1.6838%;反对5,138,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19%;弃权5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36,178,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10%;反
对5,135,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01%;弃权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57%;反对5,135,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82%;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36,086,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85%;反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对5,23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501%;弃权2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28%;反对5,23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260%;弃权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36,159,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556%;反
对5,16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28%;弃权2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1.7646%;反对5,16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49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36,210,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792%;反
对5,10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59%;弃权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42.3384%;反对5,104,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135%;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铭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展律师
负责人:
       胡振京律师
                                王菲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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