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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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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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6)第05058号
致: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诺”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浙江力诺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并出
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力诺2025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力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力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力诺2025年度股东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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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
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
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年5月13日(星期三)。
本次股东会会议地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公司会议
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
市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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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进行投票,视为对全部非累积投票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
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股东委托投票。
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者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2)单独或者与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力诺《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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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6人,代表股份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8人,代表
股份70,493,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904%;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540,400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39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8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54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91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0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0%;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0,40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3917%。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浙江力诺《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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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经本所律师
查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1,0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71,0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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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同意71,0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同意71,0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同意71,0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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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同意71,03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表决结果:同意12,15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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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力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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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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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马宏利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徐逍影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罗小杭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