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电
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和实时视频方
式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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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街道长圳社区长凤路电连技术产业园 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
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的交
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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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129,630,87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04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211 名,代表公司
有 表决权 股份数为 27,713,069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21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7,343,94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11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11 人,
代表股份 27,713,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286,6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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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655,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2%;反对 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5%;弃权 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表决结果:同意 157,285,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654,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2%;反对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4%;弃权 5,9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表决结果:同意 157,289,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9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3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658,8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2%;反对 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3%;弃权 5,9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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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7,283,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653,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7%;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6%;弃权 14,0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
表决结果:同意 157,268,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637,3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6%;反对 5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0%;弃权 18,6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3,597,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966,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14%;反对 3,733,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33%;弃权 12,5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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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表决结果:同意 153,596,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3,965,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785%;反对 3,734,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762%;弃权 12,55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074,8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7,634,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0%;反对 60,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00%;弃权 1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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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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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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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肖月江
经办律师:
罗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