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精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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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定于2026
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
项、参加方式等内容。
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
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数为141,621,84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595%。其中: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
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如
适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128,018,23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8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3,603,60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
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 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11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
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41,410,2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6%;
反对 15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1%;弃权 5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392,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1%。
   同意 141,393,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8%;
反对 1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0%;弃权 5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375,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90%。
   同意 141,380,1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3%;
反对 19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9%;弃权 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法律意见书
数的 0.03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361,9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7%。
案》
   同意 141,380,9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9%;
反对 18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9%;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6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362,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4%。
   同意 128,579,5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08%;
反对 1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561,3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772%。
   同意 141,390,5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7%;
反对 1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6%;弃权 5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3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372,3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6%。
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惠州市惠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惠州市君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 13,373,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3%;
反对 17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6%;弃权 5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8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3,373,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0%。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上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刘允豪
                        经办律师:
                                 李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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