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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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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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
德恒 02G20260169-00002 号
致: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3:30 在上海市嘉定区宝
钱公路 555 号 A 栋 4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本所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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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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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官网查询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股东会通知公告文件并见证现场会议召开情况;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
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告了《华
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开始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13:30 召开;网络投票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胡志荣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及
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2.查验出席及委托的股东身份证、
证券账户证明材料;3.查验委托出席股东的委托书;4.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签到
册;5.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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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相关证件文件进行了查验,现场及网络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公司全部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所见证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
会议资料;2.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现场计票、监票;3.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议
案的表决情况汇总表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见证律师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47,337 股,反对 391,4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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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94,337 股,反对 344,400 股,弃权 0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56,937 股,反对 344,400 股,弃权
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44,537 股,反对 393,900 股,弃权 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7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07,137 股,反对 393,9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44,537 股,反对 391,400 股,弃权 2,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793%。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45,037 股,反对 391,400 股,弃权 2,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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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07,637 股,反对 391,400 股,弃权
的 98.051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42,737 股,反对 391,700 股,弃权 4,3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783%。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62,677,137 股,反对 476,800 股,弃权 14,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2217%。
该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关联股东胡志荣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709,737 股,反对 476,800 股,弃权
的 97.5664%。
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67,675,137 股,反对 399,100 股,弃权 14,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539%。
该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李江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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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787,737 股,反对 399,100 股,弃权
的 97.952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57,673,437 股,反对 399,400 股,弃权 14,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381%。
该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李妙华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787,437 股,反对 399,400 股,弃权
的 97.9511%。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66,619,137 股,反对 399,100 股,弃权 14,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524%。
该议案存在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林献忠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787,737 股,反对 399,100 股,弃权
的 97.9526%。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24,837 股,反对 399,400 股,弃权 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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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6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787,437 股,反对 399,400 股,弃权
的 97.951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11,637 股,反对 422,900 股,弃权 4,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609%。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06,837 股,反对 425,400 股,弃权 6,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5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769,437 股,反对 425,400 股,弃权
的 97.8620%。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199,137 股,反对 435,400 股,弃权 4,2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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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同意 178,245,337 股,反对 391,400 股,弃权 2,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77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9,807,937 股,反对 391,400 股,弃权
的 98.0526%。
经本所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或盖
章。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