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肯特催化”)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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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6 年 4 月 26 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
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
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
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二路 617 号 12 号楼浙江肯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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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02,5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4.25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978,4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3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2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230,9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05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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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65,8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5,8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5,8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810,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60,1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249%;反对 169,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9%;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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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5,8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65,1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6%;反对 16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本议案获通过。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8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65,1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6%;反对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6,3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65,1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6%;反对 164,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22%;弃权 1,0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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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3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065,1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856%;反对 165,8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4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5,8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5,815,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本议案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 至议案 3、议案 5 至议案 10 为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事
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议案 4 为本次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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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