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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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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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
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3:30 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 2026 年 5 月 12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 493,4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
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32,486 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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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均为截至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5,610,3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6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计 70 人,代表股份 1,444,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97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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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6,899,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反对 13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1,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1,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反对 14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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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2,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反对 13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8,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反对 13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8,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反对 13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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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8,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反对 13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99,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反对 13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7,8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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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80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0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反对 144,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2,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反对 14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1,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反对 13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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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99,0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反对 13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8,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反对 13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81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反对 131,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
司、沈健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899,2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81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8%;反对 13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
  本议案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9、14 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
案,关联股东为桐乡市顺昌投资有限公司、沈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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