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26-039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9元
?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6/5/26 - 2026/5/27 2026/5/2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4 月 15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
,公司向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不派送红股、不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
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
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 A 股总股本 4,003,136,728 股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34,528,223 股后的股份 3,968,608,505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 754,035,615.95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
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因本次差异化分红,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按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数值,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968,608,505 股×0.19 元)÷4,003,136,728 股≈0.19 元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 元)÷(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5/26 - 2026/5/27 2026/5/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
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
票,持有期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19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
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
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71 元人
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 0.171 元人民币。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
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9 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3-88181888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