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29 股票简称:三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8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的相关工作要求,北京三元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结合实际,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
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新增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以下
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
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
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 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 存
储;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
(五)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
洁从业规定;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八)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 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 业
务; 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公司利益; 害公司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
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 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 利益冲突的措施、对公司的影响等,
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并予以披露。公司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审议。 程序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