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26年5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9: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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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兴发集团”
          )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
个人,激发公司技术人员创新积极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奖、专利奖
和兴发集团科技合作奖。科学技术奖分为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
发明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具备国家科学技术奖推
荐(提名)资格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
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环境科
学学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
奖,中国质量协会项目奖及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专利奖分为国
内发明专利奖、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和国际专利
奖。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公司中央研究院负责组织国家科技进步奖和技术
发明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具备国家科学技术奖推
荐(提名)资格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建筑材料联
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中国环境科
                             - 1 -
学学会等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设立的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
奖,中国质量协会项目奖的申报工作;负责兴发集团科技进步
奖、科技合作奖和专利奖的组织、评审及获奖项目资料管理与归
档等工作。
    第四条 财务部、企业管理部负责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经
济效益审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科技成果奖励兑现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和研发平台负责组织本单位兴发集团
科技进步奖和专利奖的申报、初评与推荐工作,以及奖励分配方
案的拟定。
           第三章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
     (一)提高单位产品产能,降低产品单耗或生产成本,提升
产品质量,显著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创新成果;
     (二)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具有重
大技术突破并产生显著经济、生态环保和生产安全效益的创新成
果;
     (三)对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产品和新装备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
     (四)对推进公司信息化、装备自动化和机械化产生较大经
济效益的创新成果;
     (五)在行业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有利于提升公司行业影
响力、控制力的重大关键共性和专用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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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每年 12 月开始申报,其程序
为:
     (一)申报。各单位(研发平台)负责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
的项目筛选与申报,两家及以上单位(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由
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二)初评。由各单位(研发平台)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总
工程师、技术人员、财务和计划考核等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申报
的项目进行初评,根据初评意见完善材料,再报送中央研究院进
行会评。
     (三)会评。中央研究院组织科技进步奖励评委会,对各平
台申报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评委会经听取项目汇报、查阅资料、
质询、讨论和评议后,对参评项目的经济效益、对公司转型升级
的贡献以及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获奖等级,
中央研究院对会评结果汇总后,报公司审定批准。
     第八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
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水平,在公司生产单位
推广应用,年新增净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 3000 万元以上,可以评
为特等奖;
     (二)有重大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
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在公司生产单位推广
应用,年新增净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 1000 万元以上,可评为一等
奖;
  (三)有较大技术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3 -
达到行业一流水平,在公司生产单位推广应用,年新增净利润或
节约生产成本500万元以上,可评为二等奖;
    (四)解决制约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环保与产品技术研发等
关键技术难题,年新增净利润或节约生产成本200万元以上的,可
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励评委会成员由公司首席科
学家、技术顾问、分管领导和三总师等组成,人数不低于 11 人,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第十条 申报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申报表》
                   ;
    (二)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或专利相关证书,公司企业
管理部、财务部审核的有关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证明。所有证明材
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填写各类奖项申报材料时,要据实填写主要完成
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完成人员按照其贡献大小排列,未参与技
术工作的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得列入参与人员。
           第四章 科技合作奖推荐与评审
    第十二条    兴发集团科技合作奖主要奖励对公司技术创新
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创新团队或个人,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公司各单位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重大
科技成果,解决了公司重大技术难题或开发了关键性新产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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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
  (二)向公司推广先进技术、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作出重要
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在公司科技合作,科技奖励、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申
报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由各单位和各平台负责
推荐,中央研究院根据候选团队(人)的实际贡献大小,拟定奖
励人选,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科技合作奖每年设 1 项(人)
                       。
         第五章 专利奖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专利奖每年 12 月评审一次,对当年获得授权的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国际专利等进行奖励。
  (一)申报。各单位(研发平台)负责组织本单位授权发明
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国际专利的申报,并经单位负
责人审批后报送中央研究院汇总。
  (二)评审。由中央研究院组织各平台负责人、各板块总工
程师(副总工程师)组成评审组,对各单位(研发平台)申报的
授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国际专利进行评审,
根据该专利(软件著作权)在公司推广应用中产生的经济、社会、
安全环保效益及对公司贡献和价值进行综合评定,
                     提出奖励建议,
报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专利奖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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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兴发集团专利奖申报表》
                  ;
     (二)有关证明材料: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企业
管理部、财务部审核的有关经济效益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真
实有效。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团队或个
人,特等奖奖励 1000 万元,一等奖奖励 800 万元,二等奖奖励
学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科
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技进步奖、技
术发明奖,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中国环
境科学学会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团队,特等奖奖励 500 万
元,一等奖奖励 300 万元,二等奖奖励 200 万元,三等奖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项目奖的团队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对应
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的团队,特等奖奖励
奖励 50 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公司科技合作奖的团队(个人)奖励 30 万
元。
     第二十条 专利奖奖励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
    根据发明专利在公司推广应用中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保效
- 6 -
益及对公司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业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群,每件发明专利或专利
群奖励 50 万元;
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群,每件发明专利或专利群奖
励 30 万元;
公司重大环保难题,对公司产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发明专利或专利
群,每件发明专利或专利群奖励 10 万元;
司环保问题,对公司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发明专利或专利群,每件
发明专利或专利群奖励 5 万元;
励 3 万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根据实用新型专利在公司推广应用中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
保效益及对公司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公司重大安全环保问题,对公司产业发展贡献重大的实用新型专
利或专利群,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群奖励 10 万元;
                              - 7 -
司较大安全环保问题,对公司产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实用新型专利
或专利群,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群奖励 5 万元;
万元;
    (三)国际专利
    与公司产业发展相关的国际专利,每件奖励 10 万元。
              第七章 奖励分配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配原则:
    (一)科学技术奖由获奖项目负责人拟定奖金分配方案,经
所在平台(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由中央研究院汇总,
报公司领导审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
与其他单位共同协商,按照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二)专利奖由专利(软件著作权)撰写人负责拟定奖金分
配方案,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平台主任、分管总工程师、公司分
管领导审核后由中央研究院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 附则
- 8 -
     第二十二条   兴发集团科技进步奖评审必须坚持控制总量、
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基本要求,每年奖励项目控制在 20 项以
内。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覆盖的专利不得重复申
报专利奖。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奖励属于专项奖励,不在年度个人奖
励限额内。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
取科技成果奖励的,公司调查确认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公
开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公司严禁采取拼凑、拆分、
变相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方式申报科技奖项。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
人骗取奖励的,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
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参加科技成果奖励评审的成员负有对评审情
况保密义务,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
取消评委会专家成员的资格,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
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科技成果奖励办
法》同时废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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