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06 证券简称:三元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0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总股本为 202,325,7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325,700 股,回购股份不享有
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0,000,000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5 人,代表股份 96,645,36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8.32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6,026,7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01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618,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9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618,59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618,5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093%。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数的 99.8605%;反对 1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二)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数的 99.8605%;反对 1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三)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数的 99.8184%;反对 1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4%。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数的 99.8925%;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3.2120%;反对 1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464%;弃权 3,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5%。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数的 99.8708%;反对 1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9.8172%;反对 1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837%;弃权 1,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1%。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 78.8461%; 反对 131,20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 东会有 效 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9%。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6.7943%;反对 1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93%;弃权 12,3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5%。
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合计 95,966,770 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数的 99.8623%;反对 1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8.4917%;反对 1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093%;弃权 1,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1%。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谢阿强、仲路漫;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
(二)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三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