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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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富龙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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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都会
路 139 号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 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904,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205%。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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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19,617,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42%;反对 91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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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19,619,1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945%;反对 9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16%;反对 82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反对 82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3%;弃权 55,6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560,0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805%;反对 97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33,6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8%;反对 971,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9%;弃权 37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3%。
表决结果:同意 419,708,7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158%;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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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82,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06%;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5%;弃权 377,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9%。
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16%;反对 81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反对 814,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3%;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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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邬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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