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6-023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用 证 券 账 户股 份 数 量 4,980,001 股, 以 公 司总 股本 扣 除 回购 专用 证 券 账 户 中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0,904,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2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6,754,2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320%;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150,61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8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 119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4,278,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53%。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效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617,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9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91,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52%;反对 9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97%;弃权 37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51%。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19,619,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8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9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92%;反对 9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4%;弃权 37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3%。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32%。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反对 82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3%;弃权 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560,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8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933,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768%;反对 9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39%;弃权 37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3%。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419,708,7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082,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06%;反对 81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75%;弃权 37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19%。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2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3,40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15%;反对 8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53%;弃权 6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豪、邬远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