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26-023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三)14:50 时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5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9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1 ) 出 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2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 2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出 席 参 会 的 股 东 46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 48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130,6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6%。公司部
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赵志莘、张艳
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29,175,4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20,9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475,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18%;反对 14,834,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630%;弃权 1,820,9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352%。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述职。
表决结果:同意 529,779,7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55,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8,079,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723%;反对 15,194,9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199%;弃权 855,9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5077%。
表决结果:同意 529,142,3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49,83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442,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048%;反对 14,838,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753%;弃权 1,849,8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4199%。
表决结果:同意 529,304,4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706,8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604,4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797%;反对 14,819,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195%;弃权 1,706,8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008%。
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6 年度审计
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 529,648,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9,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948,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870%;反对 15,802,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014%;弃权 379,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11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