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川新华百货
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武文伽、包佳园列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宁夏银
川市解放东街 211 号新百集团大楼六层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等有关资料,
审查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1-
日前既存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审核,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银
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资料》,公司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审议内容与公告内容相符,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曲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5 人,代表股份 113,615,01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542%,其中 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
例 50.3542%。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
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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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13,474,513 股,反对 69,603 股,弃权 70,9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63%,
超过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13,488,113 股,反对 56,003 股,弃权 70,9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83%,
超过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13,474,513 股,反对 69,603 股,弃权 70,9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63%,
超过二分之一。
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13,528,313 股,反对 52,003 股,弃权 34,7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236%,
超过二分之一。
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4-
托代理人同意 113,470,513 股,反对 73,603 股,弃权 70,9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28%,
超过二分之一。
及其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13,474,513 股,反对 69,603 股,弃权 70,9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63%,
超过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同意 113,474,513 股,反对 69,603 股,弃权 70,9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763%,
超过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
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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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关于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武文伽
主办律师:包佳园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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