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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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规则》”)等有
关规定,就公司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如下文件
的原件或复印件:
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
和现场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含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
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会。
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
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00 开始,现场会议地点
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 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2)网络投票时间: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共 4,165 人,代表股份 1,533,309,9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8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61 人,代表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62 人,
代表股份 118,137,7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93%。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61 人,代表股份 118,137,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0193%。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949,2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95%;反对 8,109,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6%。
表决情况:同意 1,523,861,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838%;反对 8,089,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表决情况:同意 1,523,466,5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80%;反对 8,614,4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294,36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679%;反对 8,614,40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8%;弃权 1,229,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403%。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23,691,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27%;反对 8,294,9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519,76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587%;反对 8,294,90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14%;弃权 1,323,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200%。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7,472,9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671%;反对 13,707,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2,300,788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945%;反对 13,707,387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29%;弃权 2,129,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026%。
表决情况:同意 1,523,287,9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64%;反对 7,854,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115,76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167%;反对 7,854,70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488%;弃权 2,167,3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346%。
表决情况:同意 1,522,517,6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61%;反对 8,562,3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345,46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46%;反对 8,562,30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77%;弃权 2,23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8876%。
表决情况:同意 1,523,091,8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36%;反对 7,913,2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919,666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507%;反对 7,913,209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83%;弃权 2,304,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51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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