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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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杉杉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宁波杉杉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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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 777 号杉杉大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刊登了会议通知,
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
通知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
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85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0,046,54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65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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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
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
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
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董事会已在 2026 年 4 月 30 日发布本次股东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
告知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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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年度股
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56,366,6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29%;反对
份总数的 0.1012%。
表决结果:同意 555,027,0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037%;反对
份总数的 0.0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750,2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932%;反对 4,602,3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10%;弃权 41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8%。
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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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56,358,7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15%;反对
份总数的 0.09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4,081,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83%;反对 3,176,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7%;弃权 51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0%。
表决结果:同意 556,385,66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463%;反对
份总数的 0.0858%。
表决结果:同意 539,697,21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6.3664%;反对
股份总数的 0.0926%。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091,9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9367%;反对
份总数的 0.0879%。
表决结果:同意 553,749,4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756%;反对
份总数的 0.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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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72,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081%;反对 5,75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81%;弃权 5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8%。
表决结果:同意 553,698,9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665%;反对
份总数的 0.09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22,1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335%;反对 5,803,2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32%;弃权 5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3%。
表决结果:同意 553,680,86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633%;反对
份总数的 0.09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04,0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068%;反对 5,848,5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00%;弃权 5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32%。
表决结果:同意 553,705,77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678%;反对
份总数的 0.09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428,9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436%;反对 5,819,5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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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72%;弃权 521,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9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第 2
项、第 5 项议案已由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剩余议案已由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过半数通过。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