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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30日,公司
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龙
云路479号七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
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
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共2人,代表公司77,855,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3339%。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为154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 意 90,417,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038%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64,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68%;反对1,278,7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0%。
同 意 90,461,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511%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同 意 90,408,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940% ; 反 对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3%。
同 意 90,461,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511%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同 意 90,403,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879%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49,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21%;反对1,293,32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8%。
同 意 90,448,1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371%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95,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658%;反对1,248,2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8%。
同 意 90,461,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5511%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07,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582%;反对1,235,32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88%。
同 意 90,402,2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4871%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549,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65%;反对1,294,00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5%。
同 意 90,308,0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3844%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54,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05%;反对1,388,22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5%。
同 意 90,308,6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3851% ; 反 对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455,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648%;反对1,387,62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5%。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该议案均审议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蔚霞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燕超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