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 亚邦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8: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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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邦股份”或者“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琦
律师、吴双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核查, 在进行审
查核查过程中, 本所假设:
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股东的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予以认证。
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会议的全过程。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
并予以公告。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
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6年4
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
sse.com.cn/)上刊登《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
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事项。其中,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点0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溪路9
号联东U谷常州国际企业港11栋306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1人,均为截至2026
年5月1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78,091,69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48%,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0,39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4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701,32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1.35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核查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
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
列席会议,该等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经合并统计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7,73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07%;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77,73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07%;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7,73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007%;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439,0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64%;反对34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7%;弃权13,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323,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687%;
反对45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3%;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025,9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61%;反对454,8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53%;弃权313,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86%。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77,50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715%;
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8,428,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2.7021%;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05%;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130,4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869%;反对34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67%;弃权321,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64%。
  (七)审议通过《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75,905,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72%;
反对5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05,0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49%;反对578,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8%;弃权310,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53%。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175,904,9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71%;
反对57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04,9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936%;反对578,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98%;弃权310,7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66%。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单位提供担保额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185,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909%;
反对57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887,4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691%;反对574,3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85%;弃权332,2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24%。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439,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336%;
反对3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204,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019%;
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907,0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206%;反对57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7%;弃权315,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7%。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728,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2346%;
反对1,34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65%;弃
权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430,9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2%;反对1,347,4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78%;弃权15,6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7,506,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715%;
反对5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209,023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54%;反对57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7%;弃权13,0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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