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7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7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港股份有限公司 1106 会议室
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李维波先生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84,2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75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402 人,代表股份 2,063,9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6%。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
下:
表决情况:同意 286,157,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6189%;反对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775%;弃
权 5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03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86,081,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9.9123%;反对 14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449%;弃
权 6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42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85,978,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4.9314%;反对 2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1983%;
弃权 3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0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86,037,7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7998%;反对 21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898%;
弃权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0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86,136,4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1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2.5820%;反对 7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26%;弃
权 7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8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86,047,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2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8.2601%;反对 1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391%;弃
权 8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00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6,036,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1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87.7610%;反对 17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417%;弃
权 8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97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年度股东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成、赵小雷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