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港股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8: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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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大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
大港股份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月 20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00。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安排。
开区港南路 401 号经开大厦 11 层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1106 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安明亮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本次会议由董事李维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
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0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86,289,5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30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84,225,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8.9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
大港股份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0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063,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6%。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157,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
意股数1,9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6189%;
反对股数7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6775%;
弃权股数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7036%。
大港股份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081,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55,7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9.9123%;反对股数145,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0449%;弃权股数62,8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0428%。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5,978,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52,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4.9314%;反对股数272,4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1983%;弃权股数38,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8702%。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037,7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12,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7.7998%;反对股数216,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4898%;弃权股数35,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710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136,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大港股份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弃权股数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10,8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2.5820%;反对股数79,1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8326%;弃权股数74,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854%。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04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21,6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8.2601%;反对股数155,6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5391%;弃权股数86,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4.2008%。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86,03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股数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811,3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7.7610%;反对股数170,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2417%;弃权股数82,500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9973%。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大港股份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
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大港股份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蒋   成
                             赵小雷
地  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邮编:210019
电  话: 025-83304480 83302638
电子信箱: ct-partners@ct-partners.com.cn
网  址: 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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