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6-02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公司车辆事业集团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以及公司外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
干、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于 2025 年 8 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并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完成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成,根据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现对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
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9 月 3 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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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
于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
具相应报告。
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 489 名激励对象授予 8,536,790 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 6.02 元/
份。
整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
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6.02 元/份调整为 5.824 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6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
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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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6.02 元/份调整为 5.824
元/份。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大洋电机关于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
行权价格系按照《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且已获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
划(草案)
》的安排。
六、备查文件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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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