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网科技: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18:07: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65 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梦网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梦
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
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
事长余文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4日)
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合计546人,代表股份128,155,40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11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7,335,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4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828%;
   弃权7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69%。
   (二)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7,298,1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7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019%;
   弃权8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70%。
   (三)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7,271,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8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309%;
   弃权7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8%。
   (四)表决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27,306,7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5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884%;
   弃权9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8%。
   (五)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127,303,2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5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00%;
   弃权9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5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24,166,8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3,894,6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0390%;
   弃权9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733%。
   (七)表决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确认以及2026年度薪
酬方案》
   同意14,028,8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3.7253%;
   反对77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16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关联股东余文胜回避表决。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27,220,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6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93%;
   弃权16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302%。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127,302,1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反对77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019%;
   弃权8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3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2、3、4、5、6、8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7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威
                                廖嘉成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梦网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