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0 0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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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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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5F20190037-08 号
致: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
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
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钢板材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
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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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关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定于 2026 年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本钢转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债权登记日、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召开及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
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通讯方式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
记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
路 1-1 本钢能管中心 3 楼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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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出席对象包括: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钢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前述本公司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通过参加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以书
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具备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的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共计
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15.07%。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
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投票方式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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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方式表决。
  (二)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484,00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
司本次会议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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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本钢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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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殷淑霞
                     承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李明达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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